闪亮的坐标:你记得我,我就活着
要在锻造数字科技生力军的基础上,以数字作为新的材料,以智能作为新的技术,以网络作为新的阵地,通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武装经济领域原有的大产业,形成数字经济的主力军。
其中第一版,细看封面共产党"误印成了"共党产,似错票。哈米(伊朗籍 ) 这位中文名:哈米,伊朗人。
进口阿富汗手工地毯、藏红花、坚果等。一段故事:误把墨水当糖水。莫瀚(尼泊尔籍) 中文名叫莫瀚的这位尼泊尔朋友,2015年来义乌,创办义乌楷杉乐贸易有限公司。后随国际化推进,又增四字:"诚信包容"这,并非虚语,而有实在内涵和民众支撑。现在市中心阿拉伯人开的贝迪歺厅任总经理,管理几十位中外员工。
「陈望道展示馆」刚落成,展《共产党宣言》中译本。聘请外国人调解涉外纠纷,其宗旨:"让我们的服务遍布全球"。对不适合改制的科研院所,也要支持这些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合作,探索民营化路径,寻找技术与产业的最佳结合。
经济发展,表现为连续不断的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和升级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基础。从其产生及存在的意义来说,国有企业不只是追求利润,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国家的意志,如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国企就应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除此外,其他所有科研院所的改革都要面向市场,这里并不是说一刀切,所有的科研院所都要直接改制为企业进行产业化经营,而是根据各科研机构的特点,有选择性地选择改革路径。由此可以看出,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唯一选择。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要理顺政府与科研院所的关系。一旦出现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将无法达成。
从全球科技发展现状和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应重点抓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科技创新的整体战略。从科技创新的历史来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在这种体制下,真正的科技创新通常是偶发的,难以形成普遍的活动,更谈不上科技与经济的融合了。否则,无论怎样的科技体制改革都将是失败的。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该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的保护和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和交易权的保护。从一般逻辑的角度看,没有问题,企业对科技投入多了,证明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建立了。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创新主体在对创新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时,很轻易就会终止创新行为。条条道路通罗马,只要有了清晰的目标,达到目标的路径和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做出各种选择。
国企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国企的使命到底是什么仍不甚清楚。这些年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但考虑到体制因素后,这个逻辑就有问题了,因为目前我们很多科技计划项目都是政府确定的,而不是以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需求为主导。在国家明确了优先发展的创新领域后,这一点可结合当前国家确定的以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进行。
三是打破垄断,建立创新、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这其中有历史文化、社会传统观念、经济体制、教育体制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第一个使命最终也是为第二个使命服务的,但是在长期意义上的。为了保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和避免政府部门之间的掣肘,有必要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将现在实际上从属于科技管理部门的咨询系统转变为直面向国务院的科技战略决策智库,形成超脱于部门的独立科技咨询系统。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2.09.14 进入 刘尚希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科技体制改革 。如此方式支持企业的话,有限的科技资源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 企业是价值创造的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终落脚点。有钱大家分,企业当然也乐意参与。
有研究表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动力中,有22%源于科学与技术自身的推动,47%源于市场的需求,31%源于生产上的需求,也就是说近80%的技术创新成果源于市场或生产上的需求。二是完善科技创新的法律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创新。
就像蘑菇理论所说的,政府应当是为蘑菇的生长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而不是直接去干预一个个蘑菇。国企的本质应当是国家的战略储备,如战略产业、战略资源、战略人才、战略科技等等,但是它是以市场化的方式存在。
三是在政策支持的具体对象上,以企业为主体中的企业,更多强调了国有企业,而忽视了民营企业;更多地强调了大企业,而忽视了中小企业。只有明确了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才可能避免迷失方向。但是,在条条块块相互分割的科技行政管理体制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存在诸多形式主义倾向,表现在: 一是以企业为主体更多地是强调了企业的投入。一些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申请过程中,从申报资格上要求申报单位中要有企业参加,但这些项目本身一般是国有科研院所为主导,企业参加,很多时候是为了申请项目的需要,是为了获取得政府的科技经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源于企业的生产或市场上的技术创新需求。
但科技体制改革及其目标的确立,直接制约着科技与经济相融合的程度。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才能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
不以产业化为导向的应用型科研是对有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科技创新中,政府应是科技创新的保护者、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者、创新文化的倡导者、重要基础设施的投资者以及具体科技创新与产业政策的制定者,而不应是科技创新工作的具体从事者。
科研院所改革的基本原则,除了从事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的科研院所,都要面向市场,而不是面向政府;而政府对科研院所的支持则不区分国有和民营,不区分是由哪个条条和哪个块块所主管的单位,要支持所有有兴趣进行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的单位(包括重点创新基地和优秀创新团队)和个人,在明确职能、优化结构、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加大稳定支持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的良好环境。对于科技投入、产学研结合、企业创新中心的设立等等,都应当围绕科技与经济 两张皮是否得到缓解,科技与经济融合度是否得以提高为最终衡量标准,而不能把投入了多少、产学研项目有多少、企业创新中心设立了多少等等这些东西当作目标本身。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的改革,避免科技体制为改革而改革。如,它们可以更加便捷地通过技术转移获得新的科研成果;它们可以与科研机构和大学合作研发,将科研成果用于自身发展;知识创业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来获得充足的启动资金,降低创业风险,等等。总之,适合企业化经营的都直接改制为企业,不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科学研究项目也要与市场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应有两个重要使命:一是推动基础科学的发展,为应用型科技研发提供后续支撑,提高我国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和主动权;二是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加快科技与经济的融合,而不是满足于无法产业化的论文、实验室成果。
(一)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科技与经济相融合 多年以来,我们对国家科技改革注重中间过程和手段,对科技创新的评价也是如此。这包括国家科技创新的方向、重点、主体及相关的科技产业政策。
要让法律覆盖研发活动从起始到中间产学研合作,再到研发成果转移和新兴企业产生的整个过程。除了少数项目经过同领域的科学家、企业家和经济界相关学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联合评审确定,给予事先的资助外,大多数研发项目应当实行申请备案制,不设门槛,以科技券等形式政府给予资助承诺,鼓励社会各类创新主体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待到研发项目完成,达到研发预期目标,再到相关部门兑现政府资助。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保护制度。在这种条件下,即使国家出台了一些科技创新的激励措施,但偏重于经济导向而非创新导向,国企的科技创新意愿仍然不强。